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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其他婚姻家庭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2014年10月29日  绍兴离婚律师   http://www.wangzanlawer.com/
婚姻法第四十九条  其他法律对有关婚姻家庭的违法行为和法律责任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法条诠解]

  本条是关于其他婚姻家庭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的概括性规定。

  本条是新增加的规定。

  1.其他有关婚姻家庭的违法行为。

    依据我国法律的有关规定,  “其他法律对有关婚姻家庭的违法行为”是指<婚姻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的实施家庭暴力虐待家庭成员、第四十四条规定的遗弃家庭成员、第四十五条规定的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第四十七规定的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第四十八条规定的拒不履行有关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财产分割、探望子女等判决或裁定以外的违反婚姻法的基本原则的行为。要件有两个:违法行为人和受害人均为同一家庭的成员;违法行为违反婚姻法基本原则。

    主要包括:  (1)违反婚姻自由原则的违法行为,包括包办、买卖婚姻,借婚姻索取财物。(2)除重婚、婚外同居以外的其他违反一夫一妻制的行为,包括通奸、卖淫、嫖娼、破坏军婚。(3)违反男女平等原则的违法行为,包括限制对方的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自由的行为。(4)违反婚姻法保护妇女、儿童、老人的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但虐待、遗弃行为除外,包括杀人、伤害、侵害妇女性自由,猥亵、侮辱妇女,猥亵儿童,侵害妇女、儿童、老人人格尊严行为,侵害妇女、儿童和老人财产权的行为,但在离婚时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和伪造债务的行为除外。(5)违反计划生育原则的违法行为。

   2.依照其规定。

   依照其规定是指上述违法行为相对应的刑事、行政、民事责任。

[适用须知]

适用本条应该注意以下问题:

本条属于概括性的和指引性的规定。

 


文章来源: 绍兴离婚律师
律师: 王良 [绍兴]
浙江学通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15167007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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