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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况下离婚,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2014年11月11日  绍兴离婚律师   http://www.wangzanlawer.com/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因上述原因导致离婚,提出损害赔偿的:

  

   1、必须是合法婚姻关系中的无过错方;

  

   2、必须是由于对方的过错导致离婚的;

  

   3、必须是在提出离婚时提出,即:离婚才能提起赔偿,赔偿必须在离婚的前提下提出,只提赔偿不提离婚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4、必须是针对合法婚姻关系中的过错方,不能向第三方提出损害赔偿。

  

   如果提出离婚的是有过错方,而无过错方不同意离婚,也不提起损害赔偿的,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单独提起损害赔偿,如果在一审没有提出,在二审时还可以提出,人民法院可以调解,调解不成,离婚后一年内可以另行起诉,提出损害赔偿。


文章来源: 绍兴离婚律师
律师: 王良 [绍兴]
浙江学通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15167007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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