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167007271
首页
律师介绍
专长领域
重婚犯罪
同居纠纷
婚姻自由
婚姻效力
访客留言
联系方式
您当前位置:
首页
›
律师文集
›
遗嘱继承
律师文集
重婚犯罪
同居纠纷
婚姻自由
婚姻效力
涉外婚姻
婚姻法律文书
夫妻债务
离婚协议书
遗嘱继承
离婚赔偿
继承法
婚姻动态
离婚程序
文章列表
中国关于收养法律适用的规定
2014年12月1日
绍兴离婚律师
http://www.wangzanlawer.com/
我国于1991年《收养法》,对外国人在中国收养子女作了专门规定。该法第20条第1款规定:“外国人依照本法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这一规定是单边冲突规范,确定外国人在中国收养子女应适用中国的收养法。而且,这一规定显然是一概括性的规定,不权要求外国人在中国收养的成立依中国法律,而且要求外国人在中国收养的效力也受中国法律支配。
按照《收养法》第20条第2款,外国人在中国收养子女,除应遵守《收养法》的一般规定外,还应当提供收养人的年龄、婚姻、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该证明材料须经其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公证人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该收养人应当与送养人订立书面协议,亲自向民政部门登记,并到指定的公证处办理收养公证。收养关系自公证证明之日起成立
文章来源:
绍兴离婚律师
律师:
王良
[绍兴]
浙江学通律师事务所
律师个人站
手机网站
联系电话:15167007271
转载请注明出处 本文链接:
http://www.wangzanlawer.com/art/view.asp?id=803356613935
[复制链接]
您可能对以下文章也会感兴趣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继承人死亡后没有法定继承人,分享遗产人能否分得全部遗产的复函
2.案件在继承法施行前已经审结,现在当事人又提起再审适合什么时候的法律
3.继承法总则内容
4.继承法司法解释 全文
5.收养登记须知
我们保护您的隐私权,我们承诺:您所填的信息仅用于预约回访,不会用作其他用途
15167007271
官方微网站
电话:15167007271
Q Q:1419818744
联系信箱:1419818744@qq.com
地址: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胜利东路365号(迪荡)富绅大厦17楼
首页
-
关于我们
-
专长领域
-
律师文集
-
相册影集
-
案件委托
-
人才招聘
-
法律咨询
-
联系方式
-
友情链接
-
网站地图
All Right Reserved Copyright@2024 版权所有
绍兴离婚律师
法律咨询热线:15167007271 网站支持:大律师网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