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167007271
您当前位置: 首页 律师文集 离婚程序
文章列表

婚内给小三的买房 离婚后妻子可索赔

2014年12月24日  绍兴离婚律师   http://www.wangzanlawer.com/

男子出轨被妻子发现,双方离婚。离婚后,元配又发现丈夫将婚内房产赠与“小三”,元配虽气得七窍生烟,最终还是冷静下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元配和“小三”谁会胜了官司

案情:前妻索房产将“小三”告上法庭

丁洪东与刘丽于去年5月协议离婚。离婚后两个多月,刘丽听说丁洪东在夫妻关系存在期间,私自购买一套房产,还将房产过户给“小三”孙岩。

刘丽找到丁洪东,要求他将送给孙岩的房子要回来。丁洪东说,房子早已过户给孙岩了,产权证上写的是孙岩的名字。

再说,他与孙岩已经分手,孙岩根本不可能将房子还给他。刘丽将前夫丁洪东和孙岩告上法庭,主张自己对房屋的相应所有权。

在起诉状中,刘丽请求法院确认丁洪东与孙岩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该房屋系夫妻共有财产。

庭审: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小三”还元配30万元

在法庭审理中,原告刘丽认为,涉案房屋依法属于自己与丁洪东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夫妻共同财产,丁洪东擅自对该房屋作出处分,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

丁洪东认为,涉案房屋确为自己隐瞒刘丽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夫妻共同财产,买房后直接赠与孙岩,并将房屋过户到孙岩名下。

孙岩辩称,本案房屋的所有费用虽然均由丁洪东出资,但自己与丁洪东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不是赠与合同,即使本案房屋为他们二人的夫妻共同财产,但丁洪东有权处分属于其所有的一半份额。

丁洪东自愿将房屋出卖给自己,并且已经将房屋过户到自己名下,不违反法律规定。经审理,高新区法院判决丁洪东与孙岩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孙岩返还刘丽购房款30万元。

解析:假买卖真赠与侵犯元配财产权

什么是无效合同黑龙江羿洪刚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羿洪刚说,《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本案中,丁洪东在与刘丽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并取得涉案房屋,该房屋依法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任何一方不得单独擅自处分。

丁洪东与刘丽虽然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但此合同仅是形式上的合同,实质系丁洪东将房屋权利赠与孙岩,这属于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该合同属于无效合同。丁洪东的赠与行为侵害了刘丽的合法权益,法院可以判令孙岩返还刘丽该房屋一半的购房款30万元。

延伸:夫妻一方将共同财产送人赠与行为无效

羿洪刚说,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理权,并不意味着夫妻各自对共同财产享有一半的处分权。

夫妻只有在共同共有关系终止时,才可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确定各自份额。因此夫妻一方擅自将共同财产赠与他人的行为应为全部无效,而非部分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条规定,夫或妻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应当理解为: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作出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

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本案中丁洪东赠与孙岩大额财产,显然不是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其未经妻子刘丽同意赠与孙岩房屋,侵犯了刘丽的财产权益,该赠与行为应认定为无效;孙岩明知丁洪东有配偶,而与其婚外同居并接受大额财产的赠与,也不能视为善意第三人。



文章来源: 绍兴离婚律师
律师: 王良 [绍兴]
浙江学通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15167007271


您可能对以下文章也会感兴趣
  • 1.离婚的两种形式及相关程序
  • 2.中国的离婚程序有哪些?
  • 3.夫妻分居几年视为感情破裂
  • 4.调解是离婚必经程序吗?
  • 5.香港法院离婚程序
  • 15167007271
    官方微网站
    电话:15167007271
    Q Q:1419818744
    联系信箱:1419818744@qq.com
    地址: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胜利东路365号(迪荡)富绅大厦17楼
    首页 - 关于我们 - 专长领域 - 律师文集 - 相册影集 - 案件委托 - 人才招聘 - 法律咨询 - 联系方式 - 友情链接 -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