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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买房假离婚不料成真

2015年1月4日  绍兴离婚律师   http://www.wangzanlawer.com/

为买房假离婚不料成真 法院认定“财产分割”驳回男子诉求

和妻子签署离婚协议时将房子赠与儿子,结果事后被妻儿赶出门。张某想把房子要回来,遂以房子尚未过户为由,请求法院撤销房屋的赠与。

近日,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不支持张某撤销房屋赠与主张。

将房子赠与儿子后被赶出家门

葫芦岛市龙港区居民张某到法院起诉妻子和儿子,称妻子范某以再购房少交税为由,提出假离婚,双方便于2011年1月25日到龙港区民政局办理了离婚手续,在签订离婚协议时,范某要求将双方共同所有的房屋写为赠与给儿子,张某考虑到与范某并非真离婚,又给自己的儿子,并且再购房可以少交税费,就在协议上签了字。此后张某与范某仍为夫妻共同生活并居住在该房屋内,而且还以该房屋办理了抵押贷款,并购买了一处商铺。

2012年8月初,范某突然提出已与张某离婚,要求其搬出该房屋。张某感到被范某欺骗,并且以现在的收入已无力再购买房屋居住,根据《合同法》第186条规定,该房屋的赠与在没有办理过户的情况下,享有任意撤销权。因此请求人民法院撤销房屋的赠与。

范某辩称,张某所说的并不属实,签订离婚协议时与张某自愿将房屋赠与给儿子,离婚协议是合法有效的。

庭审焦点:是赠与还是财产分割

龙港区人民法院一审查明,原告张某与妻子范某于2011年协议离婚,并双方约定儿子归范某抚养,产权登记为夫妻二人的一处121平方米居民楼归儿子所有。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原告张某与范某在签订离婚协议中约定将二人所有的房屋赠与儿子的行为系赠与合同还是离婚协议中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行为。

本案争议的房屋曾经为“夫妻共同财产”,二人到葫芦岛市龙港区民政局离婚并签有离婚协议,在该离婚协议中约定将上述房产归儿子所有,该约定应认定为夫妻双方因离婚对共同财产的分割、处置所达成的协议,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对原告与范某具有约束力,因此原告主张该约定为赠与合同要求撤销的请求不应予以支持。

原告张某在诉状中提出该协议是在第三人欺骗的情形下签订的,但未提交相关的证据予以证明,因此无法认定。依照婚姻法和民事诉讼法,判决:驳回原告张某的诉讼请求。

张某不服,提起上诉称,认为本案应为赠与合同法律关系,而不是夫妻离婚的财产分割法律关系。

经一审、二审判决裁定后,张某仍不服,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该院指令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

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查明的事实与原一、二审查明事实一致。2014年12月16日,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之规定,终审判决:驳回原告张某的诉讼请求。



文章来源: 绍兴离婚律师
律师: 王良 [绍兴]
浙江学通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15167007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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