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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律师称财产继承有法可依

2015年1月6日  绍兴离婚律师   http://www.wangzanlawer.com/

【案情回放】

去年10月4日,仙桃市西流河镇某机械厂职工许某(男,39岁)因工死亡。许某2010年与妻子离婚后与前妻协商将幼女送养,长子由许某抚养,许某父母健在。许某死亡后,工亡赔偿、财产继承和长子监护与抚养等发生纠纷,许某父母、两小孩法定代理人主张继承权,许某父母和其前妻分别主张对长子的抚养权,经西流河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许某财产由其父母和其抚养的长子三人继承,其送养的幼女不参与继承财产分配,许某前妻享有对长子的抚养权。

【温情提醒】

这是一起涉及财产继承权、抚养权、收养权、监护权等多边法律关系案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因此,本案中,许某财产继承应由其第一顺序继承人即配偶、父母和子女继承,但许某2010年已与前妻离婚,其前妻已不享有财产继承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国家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本案中因其幼女已送人收养并办理了合法手续,故与许某丧失父女关系,也不享有继承权。因此,许某财产继承权应由其父母及其抚养的长子三人继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一条规定:夫妻离婚后,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无权取消对方对子女的监护权。但是未与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对该子女有犯罪行为、虐待行为或者对该子女明显不利的,法院认为可以取消的除外。本案中,许某死亡后,长子的监护应由许某前妻承担,且从案例中可知许某前妻并不存在对长子不利的行为,故长子的监护责任和抚养权应由其前妻承担。



文章来源: 绍兴离婚律师
律师: 王良 [绍兴]
浙江学通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15167007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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