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台湾的合法继承人其继承权应否受到保护问题的批复
2015年1月17日 绍兴离婚律师 http://www.wangzanlawer.com/
1984年7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一九八四年四月二十四日关于袁x等四人诉袁x健继承一案的请示收悉。我们意见:一、袁x濂及袁x毅的五个子女均属合法继承人,他们虽然均在台湾,其合法继承权仍应受到保护。根据党和国家的对台政策,从祖国统一大业的需要出发,在审理上应予以方便。二、袁x濂既与原、被告均有信件来往,并明确提出继承房产的意见,法院可以通过原、被告代为传递讼诉文书。对袁x毅的五个子女如能通过袁x濂得知他们下落,亦应照此办理。三、袁x毅的五个子女,如经努力查询,仍然联系不上,可以保留他们的应继承份额,请房管部门代管。四、本案按请示所述情况,不宜中止审理,亦不宜动员原告撤诉。此复。
附: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请示
最高人民法院:
我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一九八三年四月二十二日受理东民字第366号袁x等四人诉袁x健继承案。
被继承人袁x准于一九一八年购置东城区北池子大街五十五号房产一处,共有房屋四十六间半(四间经租、八间出租、八间半由被告袁x健自住,其余住房文革中全部被挤占,尚未落实政策。)现原、被告双方为继承房产发生争执,故原告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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