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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离婚律师谈两份离婚协议如何认定?

2015年1月13日  绍兴离婚律师   http://www.wangzanlawer.com/

近日,有多位当事人向本律师咨询婚姻法律问题,现将问题整理如下:

(1)他和女方结婚3年了,孩子1岁半,房产系夫妻共同财产,登记在男方名下,后双方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中约定,房产归男方所有,孩子抚养权归男方,女方不需要支付抚养费,以共同房产份额来折抵相应抚养费。后双方离婚,半年后,双方复婚,又经2个月,双方再次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中约定孩子归女方抚养,男方需要每月支付2000元抚养费,双方无共同财产需要分割,无共同债务需要偿还,后女方联系男方,要求分割房产,问她能得到房子吗

律师经过分析后,告知男方,首先,两份离婚协议都是合法有效地,就第一份协议来说,双方协议房产归男方所有,是真实的意思表示,双方离婚后,男方享有相应物权,而女方仅是房产份额中债权部分,此债权部分随着时间的推移而减少。后一份离婚协议中关于共同财产已明确说明,双方无共同财产需要分割。现女方希望要求得到房子的愿望是无法达到的,房产归男方所有,但是男方需要偿还第一次离婚后男方单独抚养孩子所花费后剩余的房产现金价值部分归女方。

(2)某女士向本律师咨询,她和男方认识两三年了,举行了婚礼,但是一直未办理结婚登记,女方为男方多次堕胎,导致现在身体出现问题,现在感情不和希望离婚,问一下可否就多次堕胎要求男方赔偿

本律师告知女方,你们之间系同居关系而非法律意义上的婚姻关系,现你就同居期间多次怀孕后堕胎导致身体问题为由要求男方支付赔偿,这属于同居期间造成的后果,无合法婚姻为前提,故此要求无法律依据,是不能被支持的。



文章来源: 绍兴离婚律师
律师: 王良 [绍兴]
浙江学通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15167007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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