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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分给女儿的房子 之后以借口反悔

2015年1月19日  绍兴离婚律师   http://www.wangzanlawer.com/

在城中村的拆迁安置中分得两套房子,是按人口分的,一旦夫妻双方闹离婚,这房子该属于谁家住城西的晓玲(化名)和父亲对簿公堂,起因是父母当初离婚时的承诺,现在父亲反悔了。经过越城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结果这两套房子父亲一套都没份。离婚协议同样有法律效力。

晓玲今年19岁,这些年一直和母亲甘某生活,此次和母亲一起将父亲告上法庭,就是为了分家析产。据甘某诉称,她和季某在婚姻存续期间,季某有赌博恶习导致感情不和,双方于1998年协议离婚。后为了解决女儿的户口问题,给孩子一个完整的家,于2002年复婚。但最终双方于2008年再次协议离婚。在此期间的2003年7月,他们的房子因为城中村拆迁安置,按照人口计算实际分得位于府山街道的两套房子,一套80多平方米,一套40多平方米,两套房子的产权均登记在户主季某的名下。而现在,女儿晓玲已成年,加上甘某和季某的婚姻关系已解除,因此,为了方便生活,遂起诉到法院,要求分割这两处共有房产。

法院审理阐明,2003年6月,季某一家所在的村委会确认了他们家人口三人,实际分得安置房为两套,房屋实际登记在季某名下。2008年7月,夫妻俩在民政部门协议离婚,双方当时还签订了一份《离婚协议》,约定两处房产中80多平方米的一处房屋归男方季某和女儿共同使用,但所有权归女儿;另一处40多平方米的房屋,归女方甘某所有。需办理过户手续时,男方应予以配合。

不过,对于这份《离婚协议》季某却提出了异议,认为协议无效。季某辩称,去民政局登记离婚的前一晚,他和甘某曾签过一份离婚协议,约定80多平方米的一处房产归他,而40多平方米的一处归甘某。可第二天自己没戴老花镜,以为协议就是前一晚的那份,所以签了字按了手印。季某提出,自己是在被欺骗的情况下签订的协议,因此对此离婚协议不认可。另外,季某还提出,这房屋是拆迁房,老房子是自己的父母赠与自己的,离婚时这两套房屋都没有领房产证,赠与不算完成。因此季某认为,80平方米的房屋应该归他,40平方米的房屋归甘某所有,而如果女儿晓玲以后能赡养他,这80平方米房屋中的40平方米他同意死后归女儿,剩余40平方米他自行处置。

近日,越城区法院审理认为,两所拆迁安置房安置时考虑了季某一家的人口因素,虽原产权并非季某所有,但他在2008年5月接受了赠与,又于2008年7月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签订时,晓玲虽尚未成年,但父母双方对涉案房屋处分并未损害晓玲的利益。法院认定,协议约定的内容合法。其次,季某虽认为之前签过另一份离婚协议,但无法提供证据证明。因此,法院认定,该《离婚协议》合法有效。法院最终认定,登记在季某名下的那套80多平方米的房屋归女儿晓玲所有,由季某和女儿共同使用;而另一套则归晓玲的母亲甘某所有。据悉,因为不服判决,目前季某已上诉。



文章来源: 绍兴离婚律师
律师: 王良 [绍兴]
浙江学通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15167007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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