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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爱时女方给男方钱财 离婚后索要全部钱财600多万

2015年1月22日  绍兴离婚律师   http://www.wangzanlawer.com/

温州一对年轻男女,从高中相恋到离婚走过整整十年。出人意料的是,分手后女方向法院起诉,要求男方偿还借款644.8万元及利息

初恋高中,10年感情离婚后对薄公堂

29岁的小真(化名)是温州龙湾人,31岁的小林温州市区人。坐在法庭上针锋相对的二人也曾是羡煞旁人的一对情侣。

事情从2002年说起,那年两人念同一所高中,初见的美好让二人互生情愫,于2003年发展成男女朋友关系。2006年小真高中毕业,家庭条件优越的她选择在父亲创办的公司上班,那时候小林在杭州念大学,二人开始异地爱情长跑。

2011年3月,两人订婚,同年6月1日登记结婚。同年11月,二人的孩子出生。

2013年9月24日,二人经过法院调解离婚。离婚后,小真拿出一纸300万元的借条及45份银行汇款凭证到法院起诉小林,要求其归还恋爱、婚姻期间的借款,合计644.8万元。

恋爱期间,女方频繁向男方汇款

庭审时,双方就恋爱期间的80.4308万元银行转账汇款、300万元欠条、欠条产生之后的344.8万元汇款性质进行激烈辩论。

小真2006年高中毕业后就工作了,收入很可观。那时,她每个月都会给还是学生的小林汇款,少则三四千,多则上万,最多的一笔汇款达20万元。为此,小真向法院提供了45张银行转账凭证。

“他当时在杭州上大学,因为生活花销大,所以陆续向我借款,后来因为他工作需要打通关系,所以我又给他汇款。”小真说,小林只要说没生活费了,她就会汇钱给他,因为两个人在谈恋爱,彼此也没有打欠条,一直到小林大学毕业,工资不高,也是和以前一样向小真借款作为生活费。

“我那时候就是一个学生不可能那么高消费!”对于小真的说法,小林很气愤,他说小真之所以会陆续给他钱是因为当时温州没有什么名品店,他经常在杭州替小真代购LV等奢侈品。

经法院查明,小真提供的汇款凭证中,由于部分没有汇款对象,无法证明是二人之间的款项往来,凭现有证据只能认定,从2007年开始,小真陆续向小林汇款,金额合计80.4308万元。


2010年8月10日,小林向小真写了一张欠条,上面注明其欠小真300万元,其中25万元在本人结婚前还。


“这张欠条是我们谈恋爱,旅行的时候开玩笑的时候写的,再说也没有注明是什么币种,300万元也有可能是游戏币啊,这种开玩笑写的欠条根本就不算数。”小林说。

然而,蹊跷的是写完欠条后小真陆续给小林汇款,合计344.8万元,金额大于借款的300万元。

2011年6月1日二人结婚前,小真向小林前后七次汇款231.8万元。婚后,小真又两次汇款给小林113万元。

小林说,欠条之后产生的344.8万元款项是用于二人订婚的礼金,结婚的费用产生的款项,不属于借贷关系。

小真说,那个时候自己刚好怀孕了,订婚结婚大到置办的豪车、房子,小到订婚钻戒都是刷卡、转账,具体的购买程序都是小林经办的。

恋爱期间情侣之间的经济往来是借贷关系吗

法官:要从双方出具欠条的时间点进行分析

案件经过两次开庭,经办法官认为,双方是否存在借贷关系,要以小林向小真出具欠条的时间作为划分点进行分析。

2010年8月10日,小林向小真出具欠款300万元的欠条。从2007年至2010年8月10日,小真陆续向小林汇款80.4308万元、小林向小真出具一张金额为300万元的欠条。款项交付金额与欠条载明的金额不一致,小真认为剩余款项已通过现金、“ATM”机转账、向小林的银行账户存款等方式交付,但无法提供凭证。小林认为80.4308万元款项都是其替小真代购产生的,双方不存在借贷关系。

这期间,二人是男女朋友关系,小额款项往来应属正常,在汇款时,双方可能碍于相互之间的关系,未达成借贷合意,但小林在事后向小真出具欠条的行为可以视为双方对该日之前的款项往来,达成了借贷的合意。小林没有提出确凿、合理的相反证据证明双方不存在借贷关系,因此,小真主张截止2010年8月10日,小林向其借款的事实,法院予以支持。

但关于借款的金额,小真提供的款项交付的金额与欠条载明的金额差距较大,无法完全反映300万元借款的真实性,她负有举证证明300万元款项已交付的责任。在其无法举证的情况下,应以其提供的证据所反映的金额认定双方2010年8月10日之前的借款金额,即804308元。小林辩称是在开玩笑的情况下出具欠条的,缺乏依据,法院不予采纳。

法官:内夫妻间借款缺乏依据

小真最后一次向小林汇款时间是2011年10月27日,从2010年8月10日至2011年10月27日,她向小林共汇款344.8万元。两人是在2011年6月1日登记结婚的,其中113万元系双方结婚后的款项往来,小真主张系婚内夫妻间的借贷关系,缺乏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剩余231.8万元,小林抗辩均是双方订婚及筹备婚礼的费用,不是借款。结合温州地区订婚期间购置财产、筹办酒席的习俗,以及该部分款项发生在双方订婚期间的事实,法院认为,他的辩称合理,小真应当就该部分款项双方存在借贷合意进一步提供证据,但小真只提供款项交付凭证,没有提供借贷合意凭证,应当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

判决:男方归还女方80余万元及利息

法官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两人之间80.4308元的借贷发生在双方结婚之前,该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被告向原告借款后未还,已构成违约。现双方已经离婚,小真要求小林偿这该部分借款并赔偿利息损失,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剩余部分的款项,由于小真提供的证据无法证明剩余部分的款项双方存在借贷合意,因此,她的该部分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据此,鹿城法院一审判决小林归还小真借款本金80.4308万元及利息,驳回了小真的其他诉讼请求。

1月20日,该案已发生法律效力,二人均服判息诉。



文章来源: 绍兴离婚律师
律师: 王良 [绍兴]
浙江学通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15167007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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