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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否起诉解除同居关系?

2015年1月29日  绍兴离婚律师   http://www.wangzanlawer.com/
问:我今年36岁,三年前妻子因重病去世。去年经人介绍,我与离异的王姓女子相识并共同生活。经近一年时间的同居,我觉得两人性格不合,遂提出分手,但遭到王某反对。王某要我补偿她5万元才同意分手,可我不愿意出这笔钱。请问,如果王某不同意解除同居关系,我是否可以到法院起诉,由法院判令解除? 
          
  答:你与王某性格不合,无法共同生活,想分手,你只要不再与王某继续共同生活,同居关系即自行解除。由于你不愿拿出5万元“分手费”给王某,又担心她纠缠不休,于是想通过起诉这条法律途径解决问题,但该途径并非任何情况下都适用。
  最高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条规定:“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婚姻法第3条、第32条、第46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由此可见,法院对同居关系的司法介入,其目的在于:一是遏制破坏婚姻家庭关系的行为;二是解决因同居导致的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而不在于解除同居关系本身。由于你与王某不属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故单纯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法院是不予受理的。如果你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纠纷而起诉,法院虽然予以受理,但只会就财产分割纠纷进行审判,而不涉及同居关系。
  另外,王某要求你补偿她5万元没有法律根据。恋爱、同居是为了培养感情,增进彼此的了解和信任,进而步入婚姻殿堂。若未能结婚,任何一方都无须为对方在感情及精神上的失落或伤害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文章来源: 绍兴离婚律师
律师: 王良 [绍兴]
浙江学通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15167007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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