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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年以前结婚未领证 按事实婚姻对待

2015年7月6日  绍兴离婚律师   http://www.wangzanlawer.com/
基本案情

  

  赵刚和黄丽于1988年6月经人介绍相识,次年12月两人举行婚礼结婚,婚后两人育有一子。但至今仍未到民政部门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广州离婚手续

  

  2008年,黄丽和赵刚夫妻感情破裂并分居。2009年6月黄丽起诉至法院,要求与赵刚离婚,并且要求分割共同财产10万元。而赵刚则辩称,他与黄丽从未进行过结婚登记,双方的婚姻关系是无效的。

  

  法院经审理,认定双方的婚姻有效,判决赵刚与黄丽离婚,并分割双方的共同财产。

  

  

  律师分析

  

  黄丽和赵刚虽未进行结婚登记,但是由于双方举办婚礼是在1994年2月1日前,且双方当时举办婚礼时就符合结婚的实质条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两个人的结合属于事实婚姻,受法律保护。

  

  

  

  

  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㈠

  

  第五条 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㈠ 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㈡ 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文章来源: 绍兴离婚律师
律师: 王良 [绍兴]
浙江学通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15167007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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