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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为了婚姻自由

2015年10月26日  绍兴离婚律师   http://www.wangzanlawer.com/

  1947年鲁中南解放区,农村年轻寡妇李二嫂爱上了本村农民张小六,遭到婆婆“天不怕”的反对和旧习惯势力的嘲讽。后来,在妇女会主任等人的支持下,李二嫂终于改嫁,与张小六结为终身伴侣……

  1954年,这部根据同名小说改编的吕剧剧目,通过李二嫂孤苦伶仃的守寡生活和对美好新生活的向往,深刻揭示出封建礼教束缚婚姻自由、给妇女带来的深重苦难。《李二嫂改嫁》在当时受到群众的热烈欢迎,这在很大程度上源于1950年新中国公布施行的第一部基本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新中国成立60年来,婚姻法经过了一个诞生和发展的历程,基本上可分为三个阶段:1950年婚姻法的废旧立新阶段、1980年婚姻法的巩固发展阶段、2001年婚姻法修正案的不断完善阶段。

  (一)1950年婚姻法:四大原则废旧立新

  婚姻法的酝酿过程开始于新中国的黎明到来之前。

  1948年冬,刘少奇代表中央书记处向中央妇委部署了起草婚姻法的任务。时任中央妇委代理书记的邓颖超主持了这项工作。后来,婚姻法草稿经毛泽东主持、由中央人民政府副主席及委员、政务院总理、副总理和政协常委等三方面出席的两次联席会议讨论并作最后修改,提交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由毛泽东签署命令,于1950年5月1日公布施行。

  2009年8月7日下午,在北京北三环附近的寓所,已是80岁高龄的中国政法大学教授、中国法学会婚姻法学研究会名誉会长巫昌桢在3个多小时的时间里,饶有兴致地向记者重温、梳理了我国婚姻法的制定修改过程和发展脉络,以及近60年来它在整个国家社会生活和法治进程中所起的不可替代的作用。

  “邓颖超大姐对保障新中国妇女权益非常重视,为这部法律的诞生倾注了大量的心血,在她的坚持下,‘禁止干涉寡妇婚姻自由’被明确写入婚姻法中,这在当时是一个非常大的进步。”巫昌桢介绍说,在旧社会,妇女受到的压迫深重,寡妇很少有再嫁可能,禁止干涉寡妇再嫁和废除包办婚姻等成为新中国婚姻法确立的第一条基本原则,即婚姻自由。

  1950年婚姻法还确立了其他三条基本原则:一夫一妻;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和子女合法权益。从这些原则中,可以非常直观地看到当时的国家正以法律的形式实践着婚姻家庭领域的“废旧”与“立新”:废除封建主义的婚姻家庭制度,确立男女平等、婚姻自由的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

  关于婚姻法的重大意义,毛泽东同志在婚姻法公布后曾讲了一段非常经典的话:“婚姻法是关系到千家万户、男女老少的切身利益,其普遍性仅次于宪法的国家根本大法之一。”巫昌桢一字一顿地向记者复述。

  (二)成功的法律宣传,让中国社会在婚姻家庭领域“换了人间”

  “巧儿我自幼许配赵家,我和柱儿不认识我怎能嫁他?我的爹在区上已经把亲退,这一回我可要自己找婆家呀……”20世纪40年代的陕甘宁边区,农村少女刘巧儿自小由父亲做主与邻村青年赵柱儿定亲,后其父贪财,唆使巧儿退婚嫁给财主王寿昌。巧儿不允。地区马专员用群众断案的方式解决了这宗案件……

  上面这则故事《刘巧儿》以及赵树理的代表作《小二黑结婚》等一批歌颂婚姻自由的文艺作品,曾经带着人们对崭新的婚姻生活的向往传遍了中华大地。上个世纪50年代初期,鉴于婚姻法给人们生活带来的翻天覆地的变化,各种戏剧、歌舞、电影等将颂扬男女平等、恋爱婚姻自由作为主要创作题材,婚姻法也随之宣传到千家万户。当时还有不少家庭召开家庭会议,订立“家庭公约”,确立男女平等、丈夫不得打骂妻子的条文。“1953年,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了大规模的宣传婚姻法运动,是早期法律宣传的成功实践。”巫昌桢说。

  婚姻自由既包括结婚自由,当然也包括离婚自由,在婚姻自由思想的主导下,1953年,新中国出现了第一次离婚高潮。据统计,当年离婚案件在100万件以上,而当时的全国人口只有4亿左右。“这个离婚数是非常大的,主要原因是长期积累下来的封建婚姻关系得到了一次彻底清算,比如旧社会延续下来的一夫多妻、童养媳、小女婿等。”

  还有一组统计数据能显示婚姻法及其宣传活动所具有的“颠覆性”:1950年左右全国的包办婚姻约占婚姻总数的90%以上;到了1957年,这个数字缩减到10%,而属于自由或半自由的婚姻则占90%以上。

  “1953年的离婚高潮以及后来的自由婚姻数飙升,都是新中国妇女大解放的直接体现,说明婚姻法出色地完成了反封建的伟大使命,让中国社会在婚姻家庭领域‘换了人间’。”巫昌桢这样总结。

  (三)1980年婚姻法:拨乱反正,巩固发展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

  1980年9月,五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通过并颁布的1980年婚姻法,是我国的第二部婚姻法。

  从1957年到1976年的20年间,中国经历了一系列的政治运动,1950年婚姻法建立起来的婚姻家庭制度受到了极大冲击,成为“被遗忘的法律”。1957年到1976年间的婚姻家庭关系带有浓厚的政治色彩。

  “那个年代结婚、离婚都要考察‘政治因素’,比如农村的地富子女很难找到对象,有海外关系的一般限制结婚等。离婚方面也是,曾经有一对农村夫妻要求离婚,法院判决不允许,并在判决书上写道:‘你们都是贫下中农子弟,没有什么根本冲突,有什么理由要离婚呢?’真是令人哭笑不得。”巫昌桢说。

  完成拨乱反正任务,迎接民主法制建设的春天。1978年底,巫昌桢参加了由全国妇联牵头、最高人民法院、民政部等单位联合成立的婚姻法修改小组。1980年9月1日,五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当天公布,自1981年1月1日开始实行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即1980年婚姻法。

  1980年婚姻法是1950年婚姻法的继续和发展。其发展之处在于:一是首次规定了“实行计划生育”的基本原则,为贯彻这一原则,适当提高了结婚年龄,明确夫妻在计划生育中的权利和义务;二是进一步补充和健全了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特别是离婚制度,第一次明确规定“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即准予离婚”。

  (四)2001年婚姻法修正案:不断完善,致力于制度建设

  2001年4月28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并于同日公布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修正)》,即现行的婚姻法。2001年婚姻法修正案的出台,很大程度上源于广东省的一份调查报告。

  改革开放到了上个世纪80年代中后期和90年代初,在社会经济快速发展的同时,一些享乐主义思想开始蔓延。当时广东某县开展了一次关于婚外性行为的调查,结果发现竟然有1000多起。广东省在进一步调查的基础上,就“包二奶”、养情妇等问题向中央写出报告,希望引起重视。

  种种社会现象表明,计划经济状况下的一些法律制度和原则,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必须作出修改。

  不久,巫昌桢参加了婚姻法修正案起草小组,她通过深入调查分析发现,“包二奶”、养情妇现象呈现出四个特点:一是数量上日益增多;二是形式上从隐蔽走向公开;三是主体不断扩大,由农民发展到商人又扩展到官员;四是后果非常严重,容易引发腐败和恶性刑事案件,有不少官商勾结和杀人灭口案都是由“包二奶”、养情妇引起的。在巫昌桢和同事的倡议下,婚姻法修正案在总则中增加了一条:“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这一条规定不仅仅是一种道德上的倡导和法律上的宣言,2001年婚姻法在通过制度建设来保护婚姻家庭关系方面有着诸多可圈可点之处。比如对于婚姻中的弱势或无过错方、家庭暴力的受害方,采取了有效的保护和救济措施:一是在离婚共同财产分割时,照顾子女和女方。二是对抚养子女等事务尽过较多义务的一方,离婚时可要求另一方以个人财产给予补偿。三是离婚的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给予帮助。四是因一方的过错而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赔偿。五是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更、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要受到相应惩处或追偿。

  “虽然法律所规定的受照顾、补偿、帮助和赔偿的包括男女双方,但在现实生活中,这样做更多是保护了处于弱势地位的妇女,同时又符合公平的原则。”巫昌桢解释说。

  回首近60年来的发展历程,婚姻法出色地完成了反对封建、拨乱反正、满足市场经济条件下婚姻家庭实践需要的历史任务,但也存在着一定的缺陷。“当前,中国民法典的编纂工作正在进行,调整婚姻家庭关系法律的条文将更加完整、制度将更加完备,成为民法的组成部分。”从事婚姻法研究已近60年的巫昌桢满怀信心地说。


文章来源: 绍兴离婚律师
律师: 王良 [绍兴]
浙江学通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15167007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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