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167007271
您当前位置: 首页 律师文集 离婚赔偿
文章列表

婚姻法中的精神赔偿解读

2016年1月15日  绍兴离婚律师   http://www.wangzanlawer.com/
   赵某(男)与王某(女)于2000年结婚,婚后赵某在外地工作,长期与另一女子非法同居,导致夫妻感情破裂。2005年12月,赵某起诉至法院,要求与王某离婚。在离婚诉讼中,王某提出精神损害赔偿。法院最终做出判决,准许双方离婚,同时,责令赵某赔偿王某精神损害赔偿10000元。

    张某(男)与李某(女)于2001年结婚,张某于2002年以感情不合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与李某离婚。李某表示同意离婚,但以张某有外遇为由要求给予其20000元精神损害赔偿。法院最终判决准予双方离婚,但不支持李某要求精神损害赔偿的请求。

    上述两个案例的相似之处就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有婚外不正常的男女关系,违背了夫妻之间应当互相忠实的法定义务;但是精神损害赔偿的判决迥然不同,原因在于我国《婚姻法》第46条规定,因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该法条中“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不以夫妻名义与他人共同生活,且时间较长、关系相对稳定。赵某与他人长期非法同居,符合婚姻法第46条的规定的情形,而张某虽然有外遇,但根据上海市高院“关于在民事审判中实施《婚姻法》的暂行意见”中规定,通奸、偶发性行为及没有性关系的婚外恋、婚外情,不构成“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因此李某的损害赔偿请求未获支持。
(编辑:admin)稿件


文章来源: 绍兴离婚律师
律师: 王良 [绍兴]
浙江学通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15167007271


您可能对以下文章也会感兴趣
  • 1.女方如果出轨提出离婚赔偿男方多少钱
  • 2.全部赔偿原则怎么理解?
  • 3.受伤妻子能否要求赔偿
  • 4.离婚损害赔偿的作用是什么?
  • 5.离婚后子女致人损害的责任承担
  • 15167007271
    官方微网站
    电话:15167007271
    Q Q:1419818744
    联系信箱:1419818744@qq.com
    地址: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胜利东路365号(迪荡)富绅大厦17楼
    首页 - 关于我们 - 专长领域 - 律师文集 - 相册影集 - 案件委托 - 人才招聘 - 法律咨询 - 联系方式 - 友情链接 -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