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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与人同居怀孕 离婚时丈夫获赔偿

2016年3月21日  绍兴离婚律师   http://www.wangzanlawer.com/
  6月8日,枞阳县人民法院汤沟法庭审结一起妻子因与婚外异性同居怀孕,起诉与丈夫离婚的案件。法院依法判决双方离婚,并由妻子赔偿丈夫精神损害抚慰金8000元。

  女子李某,系池州市贵池区人,男子张某,系枞阳县汤沟镇人。1999年4月,双方经人介绍相识恋爱,同年8月8日依法登记结婚。2000年8月,夫妇俩生育一女。婚初,夫妻双方相处一直很融洽,特别在婚生女出生后,夫妻生活其乐融融。但好景不长,2008年8月,李某与张某同在外地务工时,双方因琐事发生争吵,妻子李某负气后回娘家居住。

  今年3月19日,李某向法庭提起离婚诉讼。5月10日法庭开庭审理,庭审中,李某称自己与丈夫张某近两年未同居生活,对此,张某予以认同。

  庭审结束后,因李某长时间没有履行计划生育义务,其所在的村委会遂会同计生部门对李某进行例行妇检,妇检结果显示,李某已怀有四个月身孕。丈夫张某对妻子李某的怀孕深感诧异与愤慨。李某见此情形后,自知理亏,遂与丈夫张某来到汤沟法庭要求调解。双方因赔偿数额的差异,未能达成一致的调解意见。

  法院审理后认为:婚姻的维系应以感情为基础。李某自2008年8月以来,一直与丈夫张某分居生活,现双方已无和好之可能,故法院依法判决准予李某与张某离婚。夫妻之间有相互忠实的义务,李某在与张某分居生活期间,与婚外异性同居生活并怀孕,对导致双方离婚有一定的过错,其行为已对张某精神上造成一定的损害。


文章来源: 绍兴离婚律师
律师: 王良 [绍兴]
浙江学通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15167007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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