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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收养法》关于收养的特殊规定

2016年9月19日  绍兴离婚律师   http://www.wangzanlawer.com/
  我国《收养法》关于收养的特殊规定

  1)无配偶者收养子女: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40周岁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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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年满35周岁的公民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不受下列的限制:

  1、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

  2、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 双方年龄应当相差40周岁以上;

  3、被收养人不满14周岁。

  3)收养孤儿或者残疾儿童:收养孤儿或者残疾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年满35周岁以及收养一名的限制。

  4)收养继子女:继父或者继母经继子女的生父母同意,可以收养继子女,并且不受被收养人不满14周岁、为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收养人无子女、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年满35周岁等限制。

 


文章来源: 绍兴离婚律师
律师: 王良 [绍兴]
浙江学通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15167007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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