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167007271
首页
律师介绍
专长领域
重婚犯罪
同居纠纷
婚姻自由
婚姻效力
访客留言
联系方式
您当前位置:
首页
›
律师文集
›
同居纠纷
律师文集
重婚犯罪
同居纠纷
婚姻自由
婚姻效力
涉外婚姻
婚姻法律文书
夫妻债务
离婚协议书
遗嘱继承
离婚赔偿
继承法
婚姻动态
离婚程序
文章列表
双方解除同居关系时,财产分割和债权债务承担的基本原则
2016年11月2日
绍兴离婚律师
http://www.wangzanlawer.com/
第一、“约定优先”,双方对同居期间财产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
第二、无约定的,对于同居期间购置的财产,原则上采用谁购买归谁所有的原则。但对于双方均有所出资,并且由双方共同使用的财产的归属问题,通产按共同共有原则处理。
当事人在非婚同居期间,还必然要发生日常家务产生的债务,比如饮食、衣着、文化、娱乐、医疗、子女之教养等。对于这些日常家务,一般根据谁支出谁负担的原则。
第三、对于一方在同居期间给予另一方一定的财物,适用合同法中关于赠与合同的规定,即赠予行为成立时,赠与物的所有权发生转移。
此外,由于同居的当事人之间不存在配偶人身关系,因此不存在因为同居关系而发生的人身性质的权利变化。也就是说,如果同居期间一方生活困难的,另一方无须负扶养义务;如果同居的一方当事人死亡的,另一方不能基于同居取得遗产继承权。
文章来源:
绍兴离婚律师
律师:
王良
[绍兴]
浙江学通律师事务所
律师个人站
手机网站
联系电话:15167007271
转载请注明出处 本文链接:
http://www.wangzanlawer.com/art/view.asp?id=864998204569
[复制链接]
您可能对以下文章也会感兴趣
1.同居期间的财产怎样分割 同居期间财产混同怎样认定
2.非法同居生子要抚养吗 非法同居怎么处罚?
3.同居多长时间算是事实婚姻 事实婚姻与同居关系的划分
4.事实婚姻财产分割的法律规定 事实婚姻关系界定
5.非法同居导致离婚
我们保护您的隐私权,我们承诺:您所填的信息仅用于预约回访,不会用作其他用途
15167007271
官方微网站
电话:15167007271
Q Q:1419818744
联系信箱:1419818744@qq.com
地址: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胜利东路365号(迪荡)富绅大厦17楼
首页
-
关于我们
-
专长领域
-
律师文集
-
相册影集
-
案件委托
-
人才招聘
-
法律咨询
-
联系方式
-
友情链接
-
网站地图
All Right Reserved Copyright@2024 版权所有
绍兴离婚律师
法律咨询热线:15167007271 网站支持:大律师网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