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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计生条例调整独生子女保健费

2017年1月17日  绍兴离婚律师   http://www.wangzanlawer.com/

  核心提示:陕西修订了《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根据新修订的的条例对独生子女保健费和养老奖励扶助金有了新的修改,规定每月分别不低于三十元和一百元,并应当随着经济社会发展逐步提高。下文是相关详细内容,欢迎阅读。

  记者从3月25日召开的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上了解到,正在审议的《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在微调生育政策和奖扶政策、适应改革发展新情况上有了新的变化。

  由于移民搬迁、乡镇机构改革和撤组并村,有的地方出现了同村存在不同生育政策的现象。新修订的条例规定,下列情况可适用农村居民再生育规定:

  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尚未享受城镇居民社会保障和福利待遇的;

  已享受城镇居民社会保障和福利待遇的以及人口稀少高寒山区农村居民搬迁到非高寒山区居住的,自享受之日起和搬迁之日起,三年内继续执行农村居民再生育规定。

  针对目前存在的出生缺陷、人口比例问题,新修订的条例对人工辅助生育、婚前医学检查作了规定:

  实施人工辅助生殖技术的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定期将施行情况向县级以上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报告;民政部门应当鼓励办理结婚登记的双方进行婚前医学检查,对患有医学上人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不予办理结婚登记。

  此外,新修订的条例对独生子女保健费和养老奖励扶助金有了新的修改,规定每月分别不低于三十元和一百元,并应当随着经济社会发展逐步提高。

  条例还进一步完善利益导向政策体系,规定计生家庭缴纳的养老医疗保险费用,政府应予以补助或减免,要求工会、共青团、妇联和计划生育协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社会组织应当结合自身特点,开展对失独家庭的心理咨询、精神慰藉、生产帮扶、生活照料等关爱活动。

  相关内容拓展:

  陕西独生子女费逐步提高将按规定补发

  3月25日提请陕西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17次会议审议的《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对二胎生育政策、独生子女保健和养老奖励扶助金等内容作出修改和增加。

  夫妻为归国华侨可再生一胎。《修改稿》中对再生育规定有所调整,允许夫妻双方均为归国华侨的,可再生育一胎子女。对移民搬迁人员,允许自搬迁之日起三年内,可依照农村居民再生育规定,再生育第二胎子女。

  计生家庭养老保险费政府补助。《修改稿》中规定,独生子女保健费每月不低于30元,并随经济社会发展逐步提高,具体标准和办法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规定。城镇独生子女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每人每月发给补助金,发放标准由省政府参照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五具体确定,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调整,具体发放办法由省政府另行制定。

  手术并发症患者,由医疗机构证明需要休息的,职工在休息期间视为出勤,原工资、奖金和补贴照发;农村居民和城镇其他居民,由乡镇政府、街道办给予适当补助。


文章来源: 绍兴离婚律师
律师: 王良 [绍兴]
浙江学通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15167007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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