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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基贵律师:为段改兰发表的一审代理词

2017年2月26日  绍兴离婚律师   http://www.wangzanlawer.com/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我受榆林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出席今天的法庭审判。在开庭之前,我走访了相关证人,调取了相关的证据,也与我的委托人进行过沟通。

现在我发表以下代理意见:

被告拒不承认对原告的伤害行为和事实,我认为,是被告的认识态度问题,已有派出所的出警证明和殴打事实证明,足以认定被告的伤害行为成立,特别是原告的实有伤情和住院病历佐证,更有力的说明了被告殴打原告的真实情况。古人说“打架以伤论”,被告总不能不为兄弟情分着想,虽没有证人出庭作证,是因为证人们一致认为兄嫂与叔弟之间互殴,旁人参与更是不利于邻里相处和事务的处理,但是根据已有的证据,对被告故意曲扭事实真相的缪论进行强而有力的反驳和修正,所以,被告的殴打原告的事实成立。

对被告不认可的相关费用,我认为,相关的医疗费由医院的正规收据发票佐证,对误工、住院伙食补助、陪人护理、伤残赔偿金均有国家的赔偿标准,不必用票据佐证,对交通住宿费用虽然票据不足以达到请求数额,由法庭酌情判决就是了。

综上,我认为:原被告系同胞兄嫂与叔弟关系,本来完全可以由亲戚朋友出面调解,不需要起诉法庭,将家族丑事唯恐世人不知一样,现在双方都拿出一个高姿态,都做出一定的让步,还是调解结案较好。我们律师和法官作为法律工作者也是希望每个家庭和谐,社会和谐,也是相应着国家司法政策,以和为贵化解双方的矛盾纠纷。如果本案判决处理,对双方当事人都是另一种情感的伤害,也不利于下一代子女们的交往。所以对被告拒不承认伤害行为提出批评,对原告“得理不饶人”的思想需要纠正。反过来讲,我们法律工作者处理完案子,我们完全可以轻松接待下一起案件的处理,但是,作为当事人的双方,总免不了会因为家族的一些事务进行交往。

故我建议双方还是调解处理的好。

以上代理意见,希望法庭充分考虑并采纳。

陕西东源律师事务所

贺基贵律师

2012年9月11日

该案件当庭最终以调解结案,被告向原告承认错误,且损害赔偿27000元,三日内兑现。当事人皆大欢喜,处理案件的工作人员也皆大欢喜,真是和谐社会。

特别推荐律师:


文章来源: 绍兴离婚律师
律师: 王良 [绍兴]
浙江学通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15167007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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