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167007271
您当前位置: 首页 律师文集 婚姻动态
文章列表

离婚时未分房 离婚后能否要求分割

2017年5月11日  绍兴离婚律师   http://www.wangzanlawer.com/

栾城县周女士咨询:

十年前,我与前夫协议离婚,由于当时儿子还小,为了给儿子创造一个良好的生活环境,也尽量减少因我们婚姻破裂给孩子造成的伤害,我们当时没有对两人拥有的位于县城的唯一一套房产进行分割。我们离婚后,孩子的爷爷奶奶一直带着孩子居住在里面,我也一直与两位老人相处得非常好。孩子考上大学后,孩子的爷爷奶奶回了农村老家居住,近两年房子一直空置。最近,我听说那一块儿快拆迁了,一套房子有可能换三套房子,请问,历经十年后,我还能要求对该套房进行分割吗

律师答复:

因该房一直处于周女士与前夫共有状态,周女士当然可以请求分割该房产。《婚姻法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项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分割。在司法实践中,除了像周女士这种出于照顾孩子需要未分割财产的外,也有很多原因可能导致未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如房子尚未取得房产证、股票没有拍卖等,也有一方刻意隐匿夫妻共同财产,离婚后被另一方发现的。对上述当初离婚时未分割的财产,离婚后其中一方当然有权利提出予以分割。并且,对刻意隐匿财产的一方,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另一方提起诉讼时,还可以要求对其少分或不分。需要提醒的是,对于因一方隐匿财产而提起的诉讼,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另一方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为两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次日起计算。

小编提醒:

周女士要求分割与前夫共同拥有、离婚时未分割的房产,应该怎么样分割呢

夫妻在离婚时房产分割问题包括两个方面:一是界定房产属于还是个人财产;二是对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房产进行分割。

对于房产归属的界定是关键所在。根据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以下房产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结婚后,一方或双方以夫妻共同财产购置的房产;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存续期间,接受继承或者赠与而取得的房屋,但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除外;对于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房屋,应当进行分割。

夫妻一方婚前贷款购置的房屋,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归还欠款的,该归还部分应当作为夫妻共同财产来分割;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在父母未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情况下,无论房屋产权办在哪一方的名下,也不论房屋最终被认定为是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该出资都应当作为夫妻共同。

1、对于已经取得所有权的房屋,夫妻双方对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2、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当事人就前款规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文章来源: 绍兴离婚律师
律师: 王良 [绍兴]
浙江学通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15167007271


您可能对以下文章也会感兴趣
  • 1.台风“摩羯”逼近 我市启动防台风Ⅳ级应急响应
  • 2.我市为企业减负每天3867万元,税收规费减免占大头
  • 3.曲艺堂会,“夭折”后的重生
  • 4.老乡服务老乡 信任化解矛盾
  • 5.参与“质量月”答题竞赛 每天话费等你拿
  • 15167007271
    官方微网站
    电话:15167007271
    Q Q:1419818744
    联系信箱:1419818744@qq.com
    地址: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胜利东路365号(迪荡)富绅大厦17楼
    首页 - 关于我们 - 专长领域 - 律师文集 - 相册影集 - 案件委托 - 人才招聘 - 法律咨询 - 联系方式 - 友情链接 -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