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儿子结婚时住进了我的一套老屋,当时我没说把房子赠给他们,只是让他们住。该房的房产证、土地使用证上都是我的名字,一直没有更改,且有关证件一直保管在我的手中。可最近他们离婚,在离婚协议中将这套房产进行了分割。请问我是否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他们对该套房产达成的协议 马先生
答:《物权法》第4条规定:“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民法通则》第106条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的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你儿子与你儿媳在协议中处分了你的财产,侵犯了你的财产权益,你有权要求他们停止侵害,赔偿损失。但离婚协议不仅是离婚时对财产进行分割的协议,往往包括双方自愿离婚、子女抚养等内容,因此你无权要求撤销协议中有关子女抚养及其他财产分割协议部分,但有权请求撤销涉及你的房产这部分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