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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女方能否要求经济补偿?

2017年6月23日  绍兴离婚律师   http://www.wangzanlawer.com/
     离婚时女方能否要求经济补偿?

      要旨

      一方因抚育子女、照顾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

  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案情

    原告系张某,被告系萧某。原、被告系自由恋爱结婚。1992年生

  育一男孩。原告曾于1996年起诉离婚,法院判决不予准许。此后,原、

  被告双方争吵和打架依然发生,夫妻感情日益恶化。1998年被告与其

  工作单位签订停薪留职协议后,长期在外务工。自1998年外出打工至

  2003年期间,原、被告双方联系甚少,被告回长沙都没与原告见面,

  仅仅于2002年汇给原告2200元。此间,原告未征得被告的同意,将夫

  妻双方原购住房与原告父母的旧房某大院某栋2单元302房进行交换,

  并将此房屋出租,原告则与其独自抚养的儿子居住于其父母家中,以减

  少家庭开支。2003年至今,被告与家庭联系日益减少,仅为其儿子换

  电脑、购买过复读机、mp3和自行车等学习和生活用品,后因原告无力

  独自承担抚养儿子的重担,被告又承担了2003年后的学费,但未支特

  小孩的英他抚养费。为购买房屋,原告借款7700元;被告借款19000

  元;双方无债权。长沙市某大院某栋2单元302房屋经鉴定价值为

  78488元。原告向法院起诉与被告解除婚姻关系,请求判令抚养孩子萧

  某某,并支付萧某某的医疗费用4408. 75元。判令位于长沙市某大院

  某栋2门302号房归原告一人所有,判令被告一人承担夫妻共同债务

  7700元,判令被告一次性支付原告经济补偿金20000元房屋归原告所有,

  由原告给付被告39244元。据此,判决如下:

  一、原告张某与被告萧某自本判决生效起解除婚姻关系;二、原告张某与被告

  萧某共同生育的男孩萧某某由原告张某抚养;由被告萧某每月支付抚养

  费400元至萧某某独立生活为止;三、长沙市某大院某栋2单元302房

  屋产权由原告张某所有,由原告张某给付被告萧某39244元;四、原、

  被告双方各自所借债务由各自承担,原告张某承担借款7700元;被告

  萧某承担借款19000元;五、由被告萧某补偿原告张某20000元;六、

  各人衣物归各人所有。上述三、五项合并后,应由原告张某给付被告萧

  某19244元,因被告萧某应支付小孩萧某某的抚养人张某每月400元抚

  养费,故用抚养费冲抵上述款项,直至上述款项冲抵完毕为止,再由被

  告萧某另行支付抚养费。

      一审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一审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评析    、

      本案涉及的主要问题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因抚育子女、照

  顾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是否可以要求另一

  方予以补偿。

      根据《婚姻法》第四十条之规定,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

  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顾老人、协助另一方工

  作等付出较乡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

  补偿。本案中,原告张某多年来独自抚养孩子,对家庭所尽义务较多,

  而被告不但未尽丈夫的责任,而且未尽父亲的责任,因此法院判决由被

  告萧某补偿原告张某20000元是正确的,有利于保护妇女合法的权利,

  体现法律的公平性。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离婚后,一

  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者全部,

  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

  决。故法院判决原告张某与被告萧某共同生育的男孩萧某某由原告张某

  抚养;由被告萧某每月支付抚养费400元至萧某某独立生活为止。

文章来源: 绍兴离婚律师
律师: 王良 [绍兴]
浙江学通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15167007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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