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离婚后,妻子王某才发现自己怀了孕,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前夫承担孩子的抚养费义务。1月9日,滑县人民法院审结该案,判决王某的前夫每月支付孩子80元抚养费。
2005年春天,妻子王某与丈夫刘某因感情不和,经法院调解而离婚。离婚后,王某才发现自己已怀有身孕,于是,她便与前夫刘某协商孩子的去留,刘某称双方已经离婚,孩子的去留与自己无关。2005年底,王某生下了一个女孩,她要求前夫刘某支付孩子的抚养费。刘某认为,孩子是在夫妻离婚后所生,自己不应该承担抚养责任,便拒绝了王某的要求。王某一纸诉状将前夫告上法庭,要求其履行义务。
法院经审理认为,父母对子女的抚养教育义务是法定的,不因父母的离婚而免除。夫妻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义务,因此,刘某与妻子离婚后所生的女儿仍为父女关系,应与前妻共同承担对女儿的抚养和教育义务,遂依法做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