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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同居关系法院一般不管

2017年11月30日  绍兴离婚律师   http://www.wangzanlawer.com/
  《解释(二)》规定,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法院不予受理。但如果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当事人是有配偶者,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至于无婚姻关系的男女双方的同居关系,因为不是法律保护的社会关系,当事人如果起诉仅仅要求解除同居关系,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如果就同居期间的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法院应当受理。


文章来源: 绍兴离婚律师
律师: 王良 [绍兴]
浙江学通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15167007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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