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167007271
您当前位置: 首页 律师文集 遗嘱继承
文章列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问题的解答

2017年11月30日  绍兴离婚律师   http://www.wangzanlawer.com/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公房使用、承租问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规定,坚持男女平等和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等原则,考虑双方的经济收入,实事求是,合情合理地予以解决。现将审判实践中提出的一些问题,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解答如下:

    一、问:在离婚案件中,当事人对公房的使用、承租问题发生争议,人民法院可否予以处理?

    答:在离婚案件中,当事人对公房的使用、承租问题发生争议,自行协商不成,或者经当事人双方单位或有关部门调解不成的,人民法院应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依法予以妥善处理。

    二、问:夫妻共同居住的公房,在什么情况下,离婚后双方均可承租?

    答:夫妻共同居住的公房,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离婚后,双方均可承租:

    (一)婚前由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姻关系存续5年以上的;

    (二)婚前一方承租的本单位的房屋,离婚时,双方均为本单位职工的;

    (三)一方婚前借款投资建房取得的公房承租权,婚后夫妻共同偿还借款的;

    (四)婚后一方或双方申请取得公房承租权的;

    (五)婚前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后因该承租房屋拆迁而取得房屋承租权的;

    (六)夫妻双方单位投资联建或联合购置的共有房屋的;

    (七)一方将其承租的本单位的房屋,交回本单位或交给另一方单位后,另一方单位另给调换房屋的;

    (八)婚前双方均租有公房,婚后合并调换房屋的;

    (九)其他应当认定为夫妻双方均可承租的情形。


文章来源: 绍兴离婚律师
律师: 王良 [绍兴]
浙江学通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15167007271


您可能对以下文章也会感兴趣
  •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继承人死亡后没有法定继承人,分享遗产人能否分得全部遗产的复函
  • 2.案件在继承法施行前已经审结,现在当事人又提起再审适合什么时候的法律
  • 3.继承法总则内容
  • 4.继承法司法解释 全文
  • 5.收养登记须知
  • 15167007271
    官方微网站
    电话:15167007271
    Q Q:1419818744
    联系信箱:1419818744@qq.com
    地址: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胜利东路365号(迪荡)富绅大厦17楼
    首页 - 关于我们 - 专长领域 - 律师文集 - 相册影集 - 案件委托 - 人才招聘 - 法律咨询 - 联系方式 - 友情链接 -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