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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子女致人损害的责任承担

2018年4月19日  绍兴离婚律师   http://www.wangzanlawer.com/
亲权是父母对于未成年子女的身心抚养教育、监护和财产管理的权利。父母对于子女亲权是基于血缘关系产生的,是与生俱来的,不可消灭的一种资格,即使父母离婚之后,父亲和母亲对于不归他们抚养的孩子也仍然享有亲权。 
        《婚姻法》第36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方或母方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4条:“夫妻离婚后,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无权取消对方对该子女的监护权。但是,未与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对该子女有犯罪行为、虐待行为或者对该子女明显不利的,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取消的除外。” 
        《意见》第158条规定:“夫妻离婚后,未成年子女侵害他人权益的,同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有困难的,可以责令未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共同承担民事责任。” 
        由此可见,法律既没有免除本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父母对于子女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同时又规定了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父母应该优先承担的该民事责任。也就是说,未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承担的是一种补足责任。


文章来源: 绍兴离婚律师
律师: 王良 [绍兴]
浙江学通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15167007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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