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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中哪些债务不属于共同债务应由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

2018年4月21日  绍兴离婚律师   http://www.wangzanlawer.com/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7条规定:“下列债务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
  1)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所负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
  2)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
  3)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4)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

文章来源: 绍兴离婚律师
律师: 王良 [绍兴]
浙江学通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15167007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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