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167007271
您当前位置: 首页 律师文集 涉外婚姻
文章列表

外国人能在国内起诉离婚吗 国外离婚协议是否有效

2022年10月12日  绍兴离婚律师   http://www.wangzanlawer.com/

  王良律师,绍兴离婚律师,现执业于 浙江学通律师事务所 ,法律专业知识扎实,办案认真负责,能够准确把握案件法律关系的重点;为人和善,能与当事人进行良好的沟通。具有丰富的法律操作实践经历,赢得了广大委托人的信任,秉着“做点实事,帮人排忧解难”、“不求高风亮节,但求问心无愧”的执业理念,专注为客户提供专业法律服务,最大限度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外国人能在国内起诉离婚吗

  一般来说如果夫妻双方都是中国公民,那么离婚诉讼可以直接按照民事诉讼的一般规定,但是如果夫妻一方为外国人,那么则要参考涉外的法律。因此接下来将由为您介绍关于外国人能在国内起诉离婚吗及其相关方面的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大家解决相应的问题。

  一、外国人能在国内起诉离婚吗

  可以,中国公民和外国人离婚既可以在我国起诉,也可以在会受理此离婚案件的外国起诉。

  中国公民和外国人在我国境内要求离婚的,应由国内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国内一方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中国公民和外国人在我国境外要求离婚的,当地法院是否受理,由该法院依其内国法决定。

  二、 涉外离婚的管辖

  涉外离婚,是指具有涉外因素的婚姻关系解除。这里的涉外因素的婚姻关系主要指:或者是婚姻当事人双方或一方为具有外国国籍人或定居在外国的本国人;或者原婚姻关系是在国外缔结的。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准许离婚,但各国法律关于离婚的条件规定很不一致,国际上主要是通过各国的国际私法调整离婚的法律冲突。

  关于涉外离婚诉讼的管辖权原则归纳如下:

  1、中国公民和外国人在华要求离婚的,应按我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中国公民和外国人在我国境外要求离婚的,当地法院是否受理,由该法院依其国内法决定。

  3、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我国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如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我国民法院有权受理。如果双方均为出国人员,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向出国前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

  4、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我国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受理。

  5、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6、在海外结婚并定居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受理。

  三、涉外离婚的法律依据

  关于离婚适用法律的问题。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中国公民同外国人离婚,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根据这一规定,我国公民和外国人在我国申请离婚,应按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办理;由外国法院受理的我国公民和外国人的离婚案件,按外国的法律规定办理。

  根据法律规定可以得知,外国人能在国内起诉离婚,中国公民和外国人离婚既可以在我国起诉,也可以在会受理此离婚案件的外国起诉。为您带来关于外国人能在国内起诉离婚吗的相关知识,若大家有什么不了解的亦或是有其他疑问的可以咨询的律师。

国外离婚协议是否有效

  有些时候离婚并不一定是在我们国内离婚的,也有可能是在国外的时候协议离婚的,那么在国外离婚协议是否有效呢今天的为您整理了相关的法律问题,希望下面的内容对您能有到一定的帮助,有问题欢迎咨询我们的律师。

  一、国外离婚协议是否有效

  首先,当事人双方经美国当地法院判决离婚,是有法律效力的。在我国,离婚有两种方式:一是双方到民政部门协议离婚;二是法院诉讼离婚。但美国不同,根据美国法律,离婚无论是否达成协议一律须通过法院以判决书形式解除,双方所达成的离婚协议是作为附件附在判决书后的。

  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27条规定,;诉讼离婚,适用法院地法律。;因此,美国的离婚判决在中国也是有法律效力的,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李晓林如果再婚不属于重婚。

  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第1条;对与我国没有订立司法协助协议的外国法院作出的离婚判决,中国籍当事人可以根据本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该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对与我国有司法协助协议的外国法院作出的离婚判决,按照协议的规定申请承认。;美国目前与我国还未签订民事司法协助协议。所以,李晓林在国内再婚前,对于美国法院离婚判决需要先走一个法定申请承认程序。

  其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第2条的规定;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中的夫妻财产分割、生活费负担、子女抚养方面判决的承认执行,不适用本规定。;造成的尴尬,也是使人易产生;中国不承认国外离婚判决;的误解。因为离婚案件除涉及夫妻间人身关系外,往往还同时涉及父母子女间的抚养监护以及夫妻间财产关系。我国法院判决离婚的同时,往往对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事项一并作出判决。目前对于申请与中国人有关的外国离婚解除身份关系判决的承认,我国法院予以受理。对于夫妻财产分割、生活费负担、子女抚养方面判决的承认,一般不予受理。

  据此,男女双方在国外的离婚判决中如果有涉及子女抚养及财产分割内容,而双方又不能就子女抚养及财产分割达成协议的,应当在国内法院分别另行起诉。

  二、国外离婚判决书有什么生效条件

  1、作出判决的外国法院对案件须有管辖权。

  2、判决是经公正诉讼程序作出的。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被告缺席且未得到合法传唤情况下做出的外国法院离婚判决,我国不予认可。

  3、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国外法院的离婚判决如已明确离婚判决的生效时间的,申请人无需另行举证,如果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书没有指明已生效或生效时间的,应责令申请人提交作出判决的法院出具的判决已生效的证明文件。

  4、不存在诉讼竞合。如果当事人之间的离婚案件,中国法院已经受理或已经作出判决,或者第三国对该当事人作出的离婚判决已得到我国法院的承认,则对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的判决拒绝承认。

  5、判决不违反我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6、存在国际条约或互惠。

  三、国外离婚判决书认可要注意什么问题

  1、国外的离婚判决在国内有效吗

  在人身关系方面,根据《外交部司法部民政部关于驻外使领馆就中国公民申请人民法院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事进行公证、认证的有关规定》第一千零四十条规定,婚姻当事人一方为中国公民的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书在国内使用,须经国内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承认后,才能成为当事人婚姻状况公证。

  在财产关系方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1991发布的《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相关规定,国外离婚判决中关于财产的相关判决,在我国是得不到法律承认的。

  2、国外离婚判决认可,需要注意的问题有哪些

  在涉外离婚诉讼中,对于国外法院的判决,当事人如何向国内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还需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对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的承认,作出的裁定为终结裁定,不得上诉。

  人民法院受理后,原告一方变更请求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或者被告一方另提出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申请的,其申请均不受理。人民法院受理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的申请后,对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当事人之间的婚姻虽经外国法院判决,但未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的,不妨碍当事人一方另行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申请人的申请被驳回后,不得再提出申请,但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

  3、涉外离婚案件中人民法院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的依据

  就人民法院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的依据列明如下:

  离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调解书效力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并根据《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进行审查,作出承认或不予承认的裁定。

  人民法院不应以中国公民未在国内缔结婚姻关系而拒绝受理;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在其缺席情况下作出的离婚判决,应同时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该判决的外国法院已合法传唤其出庭的有关证明文件。

  外国公民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如果其离婚的原配偶是中国公民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如果其离婚的原配偶是外国公民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可告知其直接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再婚登记。

  以上就是的为您整理的关于国外离婚协议是否有效的相关法律的问题,相信大家阅读完上述的内容都有了一定的了解。综上所述,协议涉及的部分内容是有效的,有些内容在国外是无效的。若您还有其他问题,欢迎咨询的律师。


文章来源: 绍兴离婚律师
律师: 王良 [绍兴]
浙江学通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15167007271


您可能对以下文章也会感兴趣
  • 1.最新的涉外离婚程序 涉外婚姻离婚财产分割方式
  • 2.夫妻均是华侨如何离婚 登记离婚的机关涉外离婚的登记机关
  • 3.有关涉外结婚的几项法律规定 国公民同外国人办理婚姻登记的几项规定
  • 4.外国人能在国内起诉离婚吗 国外离婚协议是否有效
  •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
  • 15167007271
    官方微网站
    电话:15167007271
    Q Q:1419818744
    联系信箱:1419818744@qq.com
    地址: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胜利东路365号(迪荡)富绅大厦17楼
    首页 - 关于我们 - 专长领域 - 律师文集 - 相册影集 - 案件委托 - 人才招聘 - 法律咨询 - 联系方式 - 友情链接 -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