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良律师,绍兴离婚律师,现执业于 浙江学通律师事务所 ,以扎实的专业知识为基础,以严格的服务制度为保障,以良好的社会关系为通道,以娴熟的职业技能为手段,竭诚为境内外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秉承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原则,赢得了广大委托人的信任,始终把当事人合法利益最大化作为目标。
隐瞒病情结婚违法法院宣告婚姻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七条第项规定,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禁止结婚;第十条第项规定,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属于婚姻无效的法定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九条规定,经婚前医学检查,对患精神病并在发病期内的,医师应当提出医学意见,准备结婚的双方应当暂缓结婚。因此,精神病属于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赵某隐瞒患有精神病的事实与王某结婚,且在婚后久治不愈,王某遂申请法院宣告其婚姻无效。日前大足区人民法院公开判决宣告王某与赵某的婚姻无效。法院审理查明:王某与赵某于2012年1月23日经人介绍认识,见面认识时,介绍人介绍赵某曾被煤气中毒,现比较老实、本分、不爱说话。双方认识三天后订婚,于2012年2月1日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王某发现赵某情绪、思维、行为均明显异常,存在严重的精神障碍,方了解得知赵某婚前患有精神疾病。赵某在婚后虽经多方医治仍未能治愈。王某为解除其婚姻,委托重庆市法庭科学司法鉴定所对赵某的精神状态和民事行为能力作司法鉴定,鉴定意见为:患慢性精神分裂症,患病时间大致为2010年9月,评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王某遂据此申请法院判决宣告其婚姻无效。
本案中,赵某经重庆市法庭科学鉴定所鉴定患有慢性精神分裂症,患病时间大致为2010年9月,该病症属于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原本不符合结婚条件,且婚后未能治愈,其与王某的婚姻属于婚姻无效的法定情形。法院遂作出宣告其婚姻无效的判决。
当婚姻缔结之后,并不一定具有法律上的效力,比如重婚、没有达到法定的结婚年龄、患有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以及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这些情形都会认定为是无效婚姻,下面为您详细解答哪些情况属于无效婚姻,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一、哪些情况属于无效婚姻
重婚的;
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未到法定婚龄的。 结婚时虽然婚姻无效,但是如果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时候,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的,对于宣告无效的申请,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二、申请宣布无效婚姻的主体
以重婚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
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未达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
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
以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与患病者共同生活的近亲属。
利害关系人依据婚姻法第十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宣告婚姻无效的,利害关系人为申请人,婚姻关系当事人双方为被申请人。夫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为被申请人。夫妻双方均已死亡的,不列被申请人。
三、无效婚姻的法律后果
;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可见婚姻法对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均采取了溯及既往的立法原则,即凡是被确认为无效或者可撤销的婚姻,其法律后果是相同的,对此,我们持不同见解,即自始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的法律后果应当有所区别。如前所述,自始无效婚姻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违反社会公序良俗,应当自始无效、有溯及力。而可撤销婚姻欠缺当事人的合意而一般性地违背了社会私益要件,违法程度不严重,应从被宣告撤销之日起无效,即宣告撤销之前婚姻还是有效的,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的撤销宣告无溯及力。在当今一些采取婚姻无效与可撤销双轨制的国家和地区,关于婚姻无效和可撤销的法律后果,也是如此分别规定的。这样更趋之于科学化、合理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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