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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法律依据

2014年10月29日  绍兴离婚律师   http://www.wangzanlawer.com/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1.重婚的;
    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3.实施家庭暴力的;
    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只有过错方有上述法定情节,无过错方提起赔偿请求,法院才可能会支持。
    婚外情虽然是婚姻的第一大杀手,但就目前法律规定以及审判实践来看,即使有捉奸在床的直接证据,至多只能证明一方通奸或婚外性行为,不能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划等号,更不能认定为重婚。也就是说,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的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是得不到法院支持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具体若干意见》规定,法院在处理案件时,要坚持照顾无过错方处理案件。在离婚诉讼中,认定婚外情具有以下意义:
    1.它可作为法院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依据,如果调解无效的,法院应当判决准予离婚。
    2.它是无过错方在调解中向过错方施加压力,使其在财产分割或子女抚养方面让步。
    3.它是法院在判决离婚和分割财产时的酌定情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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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 绍兴离婚律师
律师: 王良 [绍兴]
浙江学通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15167007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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