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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2014年10月29日  绍兴离婚律师   http://www.wangzanlawer.com/
根据《婚姻法》规定,因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而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要求损害赔偿。
案例:个体工商户张某某做生意在外劳碌奔波,赵芳为了支持丈夫的事业,放弃了工作,在家管家务,照顾丈夫和儿子。张某某生意越做越大,钱越赚越多,便嫌弃含辛茹苦照顾家庭的妻子,在外买了一套房子包“二奶”,不给钱养家,不久,张某某提出离婚。赵芳提出,她付出了较多的家庭义务,要求补偿;丈夫包“二奶”、遗弃妻儿,请求损害赔偿,法院支持赵芳的要求,最后判决夫妻财产的三分之二给女方。

文章来源: 绍兴离婚律师
律师: 王良 [绍兴]
浙江学通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15167007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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