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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告申请人破产还债的民事裁定有错误,应如何处理?

2014年10月29日  绍兴离婚律师   http://www.wangzanlawer.com/
   宣告申请人破产还债的民事裁定有错误,应如何处理?

  我院受理了一起破产案件,且已下发了宣告申请人破产还债的裁定。在审理期间,上级法院对该案主体资格问题进行审查,认为申请人不具备法人资格,不能成为该案的主体。请问,在此情况下,对该案应适用什么程序审结?是适用审判监督程序,还是仍适用一审程序?请解答。

  你院裁定宣告进入破产还债程序后,上级法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不具备法人资格,不能成为该破产案件的主体,如果情况属实,则意味着该裁定有错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芽第200条及第208条的规定,该上级法院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撤销宣告破产还债的裁定,由你院另行作出不予受理的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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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 绍兴离婚律师
律师: 王良 [绍兴]
浙江学通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15167007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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