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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公证债权文书如何执行?

2014年10月29日  绍兴离婚律师   http://www.wangzanlawer.com/
   对公证债权文书如何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明确: 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关。

文章来源: 绍兴离婚律师
律师: 王良 [绍兴]
浙江学通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15167007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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