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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婚姻索取财物纠纷的处理
2014年10月29日
绍兴离婚律师
http://www.wangzanlawer.com/
借婚姻索取财物,是指女方借婚姻成立向男方索要财物作为结婚先决条件的行为。
借婚姻索取财物的处理应注意以下几点:
1、对借婚姻索取财物的行为人应严肃批评教育,使其认识到行为的危害性和违法性。
2、对于结婚时间不长(一般不超过2年)的,应当酌情返还。有原物的,应当近还原物;没有原物的,应折价补偿或赔偿。
3、对于因婚姻索取财物行为造成男方生活困难的,应当酌情返还。
4、对于结婚时间较长;或男方生活条件优越,女方生活困难;或索取难以返还的,可不予返还。
5、对于婚前男方送给女方家庭的肉食、礼品;或男女双方家庭请客花费的钱物;或结婚时大操大办花费的钱物,离婚时,一律不得追索。
6、返还财物不得作为离婚的条件,离婚与否仍应依本法规定的法定条件认定。
7、对取得财物的性质是索取还是赠与难以认定的,可按赠与处理。
但对借婚姻索取的财物不能运用处理买卖婚姻的手段,予以没收,亦不得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
文章来源:
绍兴离婚律师
律师:
王良
[绍兴]
浙江学通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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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15167007271
转载请注明出处 本文链接:
http://www.wangzanlawer.com/art/view.asp?id=8008161594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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