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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离婚律师解读离婚后妻子是否应该承担共同债务

2014年12月26日  绍兴离婚律师   http://www.wangzanlawer.com/

王某是一建筑工地工头,2013年5月,雇工刘某从拆房工地不慎坠落死亡。6月,王某与死者家属签订了调解协议书,约定由王某支付刘某家属赔偿款40万元。王某后只支付了家属5万元,剩余35万元,王某给刘某家属打了欠条,约定2014年11月底之前还清。2014年5月,王某的妻子邓某与王某协议离婚,约定该欠款由王某个人承担,至今这笔欠款王某仍未还上,刘某家属便一纸诉状将王某和邓某告到法院,要求法院判令王某和邓某偿还夫妻共同债务35万元及利息。邓某致电女报咨询,这笔欠款自己应否跟王某一起承担

对此,绍兴离婚律师分析:首先,王某并不能以离婚协议书中的约定对抗刘某家属的诉求。因为,若此35万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根据相关法规: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即便邓某夫妻在离婚时对债务偿还有约定,该约定也只对他们夫妻二人有效,并不能对抗第三人。

徐春艳说,邓某是否需要承担该笔债务的关键是,这笔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本案中,王某向刘某家属出具欠条的行为,看似王某与刘某家属之间有借款关系,但实际上王某并未获得该款项。刘某家属是因赔偿权利而跟王某发生了债权债务关系,35万元款项的本质是赔偿款而非借款。

因此,本案的债务应认定为侵权之债,非合同之债,本案的案由亦应归类为人身损害赔偿纠纷,而非借贷纠纷。雇主所侵犯的权利客体是雇员的人身权和财产权,而不是雇员的债权。侵权行为后果的实质是责任而不是债,既然是责任当然由侵权人本人承担而不是夫妻共同承担。

既然侵权之债不属于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则刘某家属主张以婚姻法夫妻共同债务的规定为依据,要求侵权行为人王某的配偶赵某承担赔偿责任,就失去了得到支持的基础和前提。



文章来源: 绍兴离婚律师
律师: 王良 [绍兴]
浙江学通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15167007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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