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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婚姻期间约定房贷一起偿还房子平分 离婚时丈夫却反悔

2014年12月29日  绍兴离婚律师   http://www.wangzanlawer.com/

“房屋是我婚前个人财产,不同意分割。”晓晟(化名)在法庭上全然不顾当初的夫妻房产约定协议书,反悔之意溢于言表。近日,越城区人民法院审理并判决了一起离婚纠纷案。

文婷(化名)和晓晟都是“80”后,两人经人介绍认识,于2012年9月5日登记结婚,2013年6月10日生育女儿。婚后双方因琐事发生矛盾,影响夫妻感情。文婷觉得继续维系没有爱情的婚姻,对双方都是痛苦和折磨。2014年7月3日,文婷一纸诉状交到法院,决意要与晓晟离婚,并诉请婚生女由其负责抚养,由晓晟支付女儿的抚养费每月1200元至其独立生活时止。文婷同时诉请法院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现住房屋要求平分,使用权及产权归晓晟所有,由晓晟支付给文婷房屋折价款324062.5元。

法庭上,文婷讲述了她的婚姻生活苦恼:举办婚礼当天,喝醉酒的晓晟即到医院挂针,洞房花烛夜在医院度过。婚后一个月,晓晟以借款方式向文婷要7500元归还房屋贷款。2013年3月8日,正值文婷怀孕6个月期间,晓晟又向其要钱还贷,并表示如不拿出钱来便与文婷分手。文婷考虑将出生的孩子并顾及小家庭,愿意出资与晓晟一起还贷,同时要求晓晟签下协议约定双方对房屋各享有50%产权,双方便于2013年3月22日签订《夫妻房产约定协议书》,约定双方现在居住的房屋,女方愿意一起还贷,双方各拥有50%的房屋产权。

晓晟当庭表示同意离婚,但对文婷以《夫妻房产约定协议书》要求平分房产提出了异议,并向法庭提交《商品房买卖合同》和购房发票,证明房屋于2011年2月24日购买,购房总价65万元,采用部分按揭付款方式,首付20万元,余额45万元按揭贷款。而他与文婷是2012年9月5日登记结婚的,房屋是他的婚前个人财产。晓晟对《夫妻房产约定协议书》上签名的真实性提出异议,并申请法院进行司法鉴定,且当庭书写签名作为鉴定样本。

根据晓晟的申请,法院委托某司法鉴定所对诉争《夫妻房产约定协议书》中晓晟签名是否为其本人亲笔书写进行司法鉴定,司法鉴定所出具鉴定意见为系晓晟本人书写。

据此,法院认为,该协议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有效,故对文婷的诉请予以支持。鉴于诉争房屋已经实际交付,贷款已经还清,至本案法庭辩论终结前,诉争房屋的产权证仍未实际办理的实际,双方确认诉争房屋目前价值为60万元,同时结合双方庭审中表达的分割意见,法院确认晓晟于2011年2月24日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就诉争房屋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对应的权利义务由晓晟承受,晓晟给予文婷补偿款30万元。晓晟辩称诉争房屋系其向父母借款所买,要求文婷承担夫妻共同债务,因涉及第三人权益,文婷对此不予认可,故法院在本案中对此不作处理。

近日,越城区法院一审判决文婷与晓晟离婚;婚生女儿由文婷抚养教育,晓晟自2015年1月份起每月20日前支付抚养费800元至女儿独立生活时止;晓晟于法院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给文婷房屋补偿款30万元。



文章来源: 绍兴离婚律师
律师: 王良 [绍兴]
浙江学通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15167007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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