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9岁的宋女士把前夫告上法庭,称当初二人协议离婚时,前夫王军曾在离婚协议里说要给她10万元补偿费,可只给了一半,宋女士想通过法律手段要回剩下的钱。法官表示,离婚补偿费一旦写进离婚协议就有法律效力。
16年前,宋女士通过家人介绍与同龄的王军相恋,两人婚后很快有了孩子,却因为性格上的差异总是争吵不断。孩子上高中以后,王军提出离婚。2012年初,两人到民政部门协议离婚。王军始终觉得有所亏欠,于是在离婚协议里提出要给宋女士10万元离婚补偿费,并在当天下午给宋女士拿了5万元,并承诺剩下的5万2012年底再给。可到了2012年底,王军却不肯给剩下的钱了。
于是,宋女士把前夫告上法庭,想通过法院讨得离婚补偿。
法院调解
法官表示,根据婚姻法相关司法解释规定,补偿费或者关于离婚财产分割等内容,如果签订协议时没经欺诈、胁迫,一旦写进离婚协议就对男女双方有法律约束力,宋女士有权要剩下的离婚补偿费。近日,经过南岗区法院调解,宋女士与前夫王军达成协议,王军在指定日期内给付宋女士剩下的5万补偿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