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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离婚律师谈买房后离婚房产应该如何分?

2014年12月30日  绍兴离婚律师   http://www.wangzanlawer.com/

婚姻走到尽头时,夫妻双方往往为了财产、房产展开争夺。而当下房产的出资情况也日益复杂化:“父母出全款为未婚子女购房”、“父母出首付子女夫妇还房贷”、“父母在子女婚后为其购房”等情况,因权属关系不明而产生的纠纷也日益增多。

法律界人士指出,如果父母对子女购房是单纯的赠与,也应区别婚前赠与、婚后赠与的不同结果,还应区别是对自己子女一方还是夫妻双方的共同赠与,如果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子女一旦离婚,就会出现事与愿违的情形,产生纠纷也在所难免。

典型案例案例一

结婚前父母付首期购房离婚后女方得部分资产

2007年10月,王大伟与周爱芳在兰州市城关区一住宅小区看中了一套商品房,当时,两人还未结婚。由于事业刚刚起步,两人没有存款,王大伟的父母便支付7万元的首付,为儿子贷款购买了该套住房。当时双方商定,房子的首付由王大伟父母出,余款21万元由两人婚后共同承担。2007年11月,房子交付使用后不久两人结了婚。2009年3月,王大伟与周爱芳因为感情破裂离婚时,为房子的所有权争执不下。两人对簿公堂后,周爱芳要求平分房产,而王大伟却认为该房屋的首付是其父母支付的,且大部分房贷都是由自己支付,因此房产不能均分。

城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王大伟的父亲出的7万元首付属于王大伟的婚前个人财产,剩余的21万房产价值认定为夫妻的共同财产。法院最终判决房产归王大伟所有并偿还剩余贷款,王大伟给付周爱芳房屋折价款10.5万元。

案例二

小两口为琐事闹矛盾老父亲上法庭讨房产

卿笑刚和贾梅2004年6月23日登记结婚。2006年,两人在北京看中了一处房产,卿笑刚的父亲卿虎经济实力雄厚,他出80万为儿子夫妇买下了这套房。2008年,卿笑刚和贾梅因为琐事开始闹矛盾。卿虎看在眼里急在心里,他担心儿子和媳妇离了婚,儿媳妇会分走一半的房产。次年,经与儿子商议,卿虎将儿子和儿媳妇起诉到法庭,让两人偿还当初买房的80万元。卿虎称,那80万元是自己借给小两口的,因此,房产并非是赠送给儿子夫妻的,法庭上,卿虎出示了卿笑刚给自己打的借条。

庭审中,卿笑刚完全承认父亲的诉讼请求,表示会尽力还钱,贾梅却表示,当时公公是自愿出资给他们买房的,不是借,是赠与,而且丈夫打借条的事情她从不知道,不同意还钱。法院经审理认为,卿虎和卿笑刚是父子关系,卿笑刚向卿虎出具欠条,未有贾梅签字确认,此笔款项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卿虎是在儿子结婚后为小两口购置房屋出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据此法院驳回了卿虎的诉讼请求。

主持人:以上是两个比较典型的案例,事实上,“啃老”买房的年轻人在离婚时产生的纠纷不只这几类。

赵春芳:年轻夫妻离婚而产生的房产纠纷有以下几类:第一种,婚前,父母出全资为子或女购买了一套房产,房屋所有权证上房屋的所有权人一栏登记时,采用的是子或女的姓名;第二种,是婚前父母出首付款,其余房款由子或女通过银行贷款支付;第三,婚后,父母部分出资,子或女偿还其余贷款;还有一种是,年轻夫妇婚后由父母出全资为子或女买房。

何玮:在众多“啃老”购婚房产生的纠纷中,有一个难点需把握,即父母出资买房与儿女登记结婚的时间先后顺序,这往往会影响法律诉讼的结果。婚前父母出全资给子女一方买的房,那么该房屋则视为一方的财产,而不是共同财产,如果婚前父母只支付首付,那么根据法律的相关规定,仅首付视为子女一方的财产。父母为子女婚后购房,还应区别是对自己子女一方还是对夫妻双方的共同赠与,如果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子女一旦离婚,就会出现事与愿违的情形,纠纷也在所难免。因此,父母在为子女出资购房时一定要了解法律的规定,表达自己真实的想法。主持人: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婚房,一旦夫妻离婚,那么房子作为特殊的财产怎样分割

赵春芳:就案例一来讲,婚前,王大伟的父母出首付为儿子购买婚房,这一阶段王大伟和周爱芳也并未领取结婚证,因此,首付应视为王大伟的个人财产。根据婚姻法的若干解释,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所以,如果父母没有明确表示这房子是赠与双方的,那房子就应该是属于子女个人的,但是婚后一起还贷的部分还应该是属于夫妻共同的财产。换句话说,除了婚前父母向王大伟支付的首付属于个人财产外,婚后还贷的部分就是共同财产了,共同财产就可以一起分割。而王大伟认为,自己支付了大部分房贷,不能将房子作为共同财产与前妻进行分割,这种说法是无法可依的。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收益等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所以王大伟在婚后即便一个人负责还贷,不论房产证上写的一方名字或者双方名字,婚后还贷的部分依然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也就是说,即使周爱芳未出一分钱来还贷,除了7万元是王大伟的婚前个人财产外,剩余的房产价值也应视为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因此均分。

何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二》规定,父母出的首付,按照赠与时间来认定赠与的对象,即婚前赠与的视为对子女单方的赠与,婚后赠与的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法院一般视具体情况将房屋判给一方,由得到房屋的一方给付对方房屋折价款。如果首付是在年轻夫妇结婚后由一方的父母支付的,那么在没有明确说明的情况下,应当视为对年轻夫妻双方的赠与。《婚姻法》规定,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其出资购置房产的,该出资应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案例二中,卿笑刚的父亲在卿笑刚结婚后支付了全部房款,并未明确说明,因此房屋应当认定为卿笑刚夫妻的共同财产,可进行分割。但《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征求意见稿中,第八条:“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视为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应认定该不动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如果按照意见稿中新的解释,婚后一方父母出资买房,房屋将被视为出资一方的个人财产,而不是夫妻共同财产。

赵春芳:出资父母如果内心的意愿是帮助自己的子女,一定在赠与钱款购房时,有明确的指向,最好有书面的协议或说明,以证明赠与的对象只是自己子女一方而不是小夫妻双方,否则离婚时,法院就会认定是对小夫妻双方的共同赠与,而将赠与款项作为夫妻的共同财产予以分割。

主持人:作为出资的父母,怎样尽量避免“啃”来的纠纷

赵春芳:出资父母希望自己拥有部分所有权,最好签订一份四方协议,即父母双方与子女双方的出资协议,在协议中写明四方按出资比例共有房产,承担相应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和义务。只有这样,一旦出现子女离婚,涉及财产分割时,作为出资方的父母才会根据协议要回当初出资的部分资产或相应产权。

何玮:根据我国相关法律,不动产物权的取得和变动采取公示生效主义,通俗点讲,即房屋作为不动产,所有权自然也应以登记内容为准,即只有在产权证上登记的人,才是该房屋的所有权人。如果父母出资帮助买房,在登记房产之初,父母为了维护子女的婚姻和谐,可在房屋产权登记表上写明出资方的出资比例,来规避日后可能产生的纠纷。

赵春芳:如果父母与子女不打算共同拥有房产,产权证上可只写子女夫妻的名字,双方也可成立借款关系,为避免以后产生纠纷。父母在出资的时候,不要直接将现金交给子女一方或双方,最好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交付钱款,并可要求子女出具借条、收据等,同时,在出具借条时,应当注明款项的用途,并有子女夫妻共同签名。还要注意保存银行转账凭证等作为借款的依据。一旦有纠纷,这些都可以作为证据。因为碍于情面,父母往往不主动提出要求子女签订相关的协议或字据,作为收益方的子女,我认为,应主动向父母提出签订相关的协议或签订欠条等。



文章来源: 绍兴离婚律师
律师: 王良 [绍兴]
浙江学通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15167007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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