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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律师称谁提离婚谁赔偿的约定是无效的

2015年1月5日  绍兴离婚律师   http://www.wangzanlawer.com/

“谁再提离婚,就赔偿对方二十万。”近日,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一对夫妻因为离婚牵扯出这样一份保证书,大概意思就是这样。这看起来挺可笑的保证书会不会得到法律支持呢记者咨询律师后得知,这样的婚内保证书违反婚姻自由的法律规定,是没有法律效力的。

兰山区男子周某和妻子邱某2006年结婚,婚后生活还算平静,且在2008年生育一个儿子。可随着时间的推移,2012年周某在外面有了外遇,并且还向妻子邱某提出离婚。不过经过双方家长及亲人的劝阻,俩人这婚最终没离。

不过此事后俩人签下一份保证书,保证书中载明,如果周某再次做出对不起家人的事(指外遇),将对邱某赔偿违约金10万元。如无此情况,周某提出离婚,则分期支付邱某和儿子生活学习费二十万,按月支付工资一半,房屋产权归邱某所有。如邱某提出离婚,则需向周某和儿子赔偿二十万元。

本来这份保证书是为了约束双方对婚姻负责的,可谁知两年后竟用上了。近日,周某以双方感情未得到改善为由再次提出离婚。邱某遂找出当年双方签字的这份保证书,要求周某承担赔偿责任。

绍兴离婚律师告诉记者,根据我国婚姻法中实行婚姻自由、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规定,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此规定为强制性规定,是对公民权利的一种保护,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名义对公民该项权利进行限制。而此保证书却是对双方行使离婚权利的一种限制,因此不受法律保护。所以,周某只需承担正常的孩子抚养费即可,不需赔偿二十万。



文章来源: 绍兴离婚律师
律师: 王良 [绍兴]
浙江学通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15167007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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