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是构成社会最基本的单位,主要依靠婚姻关系来维系。婚姻的破裂即导致家庭的分裂,对此产生一系列的问题。记者日前通过广东文业律师事务所刘冬梅律师接触了一件离婚纠纷案件,借助该案来和读者一起探讨离婚案件的财产分割归属问题。
案情摘要
在本案中,原告是男方张某,于2014年8月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并要求分割两处楼房和店铺经营权。被告主张同意离婚,基于原告搞婚外情又不养家,不同意分割财产给原告。
原告与被告李某于1986年按照农村习俗办理结婚,双方育有子女三人,现均已成年,大儿子于2003年开始出外工作。被告声称自1990年开始,已发现原告有婚外情,双方于是产生裂痕。此后,双方经常因为金钱而发生争吵。原告不承认有婚外情,认为其是一家之主,家里所有财产都有权分割。本案最终在法院的主持下调解结案。
如何判断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在1989年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这个司法解释至今仍生效,里面就具体罗列了十三种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况。
刘律师解释道,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主要是按照几方面综合判断:一是婚姻基础,通俗来说就是男女双方是怎么踏入婚姻殿堂这一步,是相亲还是直接朋友发展而来,相识到相恋到结婚的时间长短、有没有存在严重的隐瞒或欺骗行为,例如男方隐瞒了曾经是强奸犯等都会影响判断基础稳固与否;第二是婚后感情,就是结婚后感情如何,是否经常争吵甚至动手,为何争吵或动手,遇事双方的沟通如何等等。婚后生育子女的人数也能够反映出婚后感情,如果你都生了两三个孩子,你又对法官说婚后感情一直不好,这是难以让法官相信的;第三是离婚的原因,也就是说为啥必须走到提出离婚这一步,法官会判断会不会是一时意气;第四是夫妻双方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这个主要还是根据双方现在的感情状况,结合前三个因素做出有无和好可能的判断。最后综合考虑后,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
如何对本案中的财产进行分割
对于夫妻财产是一方财产还是共同财产的法源主要是新《婚姻法》第17条、第18条和第19条:
“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十九条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本案中,双方争议较大的是两处楼房和店铺经营权。女方李某从2002年开始经营一家士多店,但该士多店的营业执照登记在李某的哥哥名下。李某和张某家庭共同居住的宅基地三层半楼房,始建于2003年,2006年建好,没有办理房产证。以其大儿子(成年,于2003年开始出外工作)名义报建的四层楼房,已建好主体。
现在张某要求分割上述楼房和士多店经营权。李某则提供《关于李某和张某现居住宅基地的证明》证实,楼房依附的是宅基地,而这些宅基地是家庭五人均由份额的,楼房属于家庭财产;提供大儿子的工作、工资证明和银行流水明细,证实大儿子有经济能力建房;提供《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证实四层楼房是大儿子的个人财产。同时李某不承认其是士多店的实际经营者。
双方在庭审中对此争议较大,虽然后来以调解结束,但由此产生的法律依据问题引起了记者的兴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