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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办理婚姻登记须出具的证件和证

2015年7月12日  绍兴离婚律师   http://www.wangzanlawer.com/
     

一、结婚登记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结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办理结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


    (二)经居住地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办理结婚登记的华侨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护照;


    (二)居住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


    办理结婚登记的外国人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


    (二)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该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或者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


    办理结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


    (一)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


    (二)非双方自愿的;


    (三)一方或者双方已有配偶的;


    (四)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


    (五)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


    二、离婚登记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的结婚证;


    (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办理离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外国人除应当出具本人的结婚证、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外,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华侨、外国人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


    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一)未达成离婚协议的;


    (二)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三)其结婚登记不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



 


文章来源: 绍兴离婚律师
律师: 王良 [绍兴]
浙江学通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15167007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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