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167007271
您当前位置: 首页 律师文集 涉外婚姻
文章列表

司法部关于严格执行公证管辖规定的通知

2015年9月6日  绍兴离婚律师   http://www.wangzanlawer.com/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
    近来,根据有关部门反映,内地有些公证处直接派员到香港或外地受理香港和外地当事人申请的公证事务;有些香港的中国委托公证人到国外和其他地区受理当地当事人申请的公证事务。这些做法均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和《中国委托公证人(香港)管理办法》关于公证业务管辖原则的规定。
    针对上述存在的问题,现重申《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和《中国委托公证人(香港)管理办法》中公证业务管辖原则的有关规定:公证事务由申请人住所地、法律行为发生地或事实发生地的公证处管辖;涉及财产转移的公证事务由申请人住所地或者主要财产所在地的公证处管辖;香港的中国委托公证人的业务范围是证明发生在香港地区的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件或文书,证明的使用范围在内地。
    对于上述规定,各地公证处和香港的中国委托公证人要严格遵守,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到国外、香港地区和外地受理公证事务。同时,在办证过程中,要认真查实当事人的真实合法身份,遵守办证程序,防止错假证的发生。
    各地和各有关部门的规定如与上述规定不一致,均应按上述规定执行。

文章来源: 绍兴离婚律师
律师: 王良 [绍兴]
浙江学通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15167007271


您可能对以下文章也会感兴趣
  • 1.最新的涉外离婚程序 涉外婚姻离婚财产分割方式
  • 2.夫妻均是华侨如何离婚 登记离婚的机关涉外离婚的登记机关
  • 3.有关涉外结婚的几项法律规定 国公民同外国人办理婚姻登记的几项规定
  • 4.外国人能在国内起诉离婚吗 国外离婚协议是否有效
  •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
  • 15167007271
    官方微网站
    电话:15167007271
    Q Q:1419818744
    联系信箱:1419818744@qq.com
    地址: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胜利东路365号(迪荡)富绅大厦17楼
    首页 - 关于我们 - 专长领域 - 律师文集 - 相册影集 - 案件委托 - 人才招聘 - 法律咨询 - 联系方式 - 友情链接 -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