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167007271
首页
律师介绍
专长领域
重婚犯罪
同居纠纷
婚姻自由
婚姻效力
访客留言
联系方式
您当前位置:
首页
›
律师文集
›
夫妻债务
律师文集
重婚犯罪
同居纠纷
婚姻自由
婚姻效力
涉外婚姻
婚姻法律文书
夫妻债务
离婚协议书
遗嘱继承
离婚赔偿
继承法
婚姻动态
离婚程序
文章列表
商业银行贷款应遵守哪些资产负债比例管理规定?
2015年11月17日
绍兴离婚律师
http://www.wangzanlawer.com/
商业银行贷款应遵守哪些资产负债比例管理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规定: 商业银行贷款,应当遵守下列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规定: (一)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百分之八;(二)贷款余额与存款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百分之七十五;(三)流动性资产余额与流动性负债余额的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二十五;(四)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与商业银行资本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百分之十;(五)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其他规定。本法施行前设立的商业银行,在本法施行后,其资产负债比例不符合前款规定的,应当在一定的期限内符合前款规定。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文章来源:
绍兴离婚律师
律师:
王良
[绍兴]
浙江学通律师事务所
律师个人站
手机网站
联系电话:15167007271
转载请注明出处 本文链接:
http://www.wangzanlawer.com/art/view.asp?id=834183883735
[复制链接]
您可能对以下文章也会感兴趣
1.一方婚前个人债务婚后如何偿还?
2.丈夫逝前借款 妻子有责偿还
3.什么是夫妻债务
4.验资单位对多个案件债权人损失应如何承担责任?
5.离婚时,怎样清偿债务
我们保护您的隐私权,我们承诺:您所填的信息仅用于预约回访,不会用作其他用途
15167007271
官方微网站
电话:15167007271
Q Q:1419818744
联系信箱:1419818744@qq.com
地址: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胜利东路365号(迪荡)富绅大厦17楼
首页
-
关于我们
-
专长领域
-
律师文集
-
相册影集
-
案件委托
-
人才招聘
-
法律咨询
-
联系方式
-
友情链接
-
网站地图
All Right Reserved Copyright@2024 版权所有
绍兴离婚律师
法律咨询热线:15167007271 网站支持:大律师网
网站地图